2012年成考专升本民法/成考试题/复习重点5
第三章 法人
第三章 法人
1、一般规定:
a.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:从法人成立时产生,到法人终止时消灭。
b.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依法成立。(二)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。
(三)有自己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场所。(四)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c.法人机关:根据法律、章程或条例的规定,于法人成立时产生(具有法定性),具有如下特点:
(一)根据法律、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。
(二)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。
(三)法人机关是形成、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。法人机关的行为即为法人行为。
(四)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。
(五)由单个个人或集体组成,单个个人形成的法人机关称为独任机关,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,由集体组成的法人机关称为合议制机关,如股东大会,董事会等。
d.法定代表人: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,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,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。特点如下:法定性,无行政正职时为常务付职,无常务付职时为主持行政工作的付职。
e.住所: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。
f.终止:法人终止,应当依法进行清算,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。
在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关系的问题上,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?
A.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,又是法人机关的代表人
B.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
C.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
D.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,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权
BD.本题考法定代表人。
《民法通则》第38条规定: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,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,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。”第43条规定:“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,承担民事责任。”BD当选。公司法人机关有董事会、监事会、股东大会,法定代表人不可能同时是这些机关的代表人。A不选。《民诉法意见》第38条第1款规定:“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。没有正职负责人的,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设有董事会的法人,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;没有董事长的法人,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。”C不选。
2、法人的分类:
(一)企业法人,机关法人,事业单位法人,社会团体法人(如基金会法人),设立程序上,企业法人须经过审批登记或核准登记;机关法人,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;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律或行政命令,或依登记设立;社会团体法人,需要登记则必须经过登记。
a.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,具有法人资格;b.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,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,从成立之日起,具有法人资格;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,经核准登记,取得法人资格;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,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。
(二)社团法人(社员权,人的组合,如公司、合作社、各种协会与学会)与财团法人(财产权,财产组合,如基金会、寺院、慈善组织)
(三)营利法人(我国仅指企业法人)与公益法人。
(四)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。
3、企业法人:
A.企业法人的根本特征: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出资者。
B.取得资格:
a.全民所有制企业、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,有组织章程、组织机构和场所,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,取得法人资格。
b.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,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,具备法人条件的,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,取得中国法人资格。
C.特别企业法人:
法律法规 |
具备法人资格 |
不具备法人资格 |
《铁路法》 |
各铁路局、铁路分局 |
火车站 |
《邮政法》 |
邮电局、邮政局、电信局 |
邮电所 |
《银行法》 |
人行、各商业银行总行 |
各银行分行、支行 |
《保险法》 |
总公司 |
分公司 |
《航空法》 |
航空公司、机场 |
— |
D.相关规定:
a.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。
b.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,承担民事责任。法定代表人变更的,必须办理变更登记,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。注:法人的设立登记具有生效效力(公示效力),法人的其它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。如,甲企业注册100万,实际出资20万,甲企业与其它企业发生债务纠纷时,合同无效?有效合同?无效合同,投资人负无限责任?有效合同,投资人负补充责任?此时企业登记则合同成立,股东负补充的有限责任。
民法上的“有限责任”指:()
A.法人对其债务承担的责任
B.法人的出资者对法人债务承担的责任
C.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法人的债务承担的责任
D.法人的职工对法人债务承担的责任
[参考答案]:B [解析]:主要应当掌握“无限责任”与“有限责任”的区别。所谓“无限责任”,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。当然债务人以“自己的全部财产”承担责任中的“全部财产”仍是有限的,而非无限的。因此与“无限责任”相区别,所谓“有限责任”,是指责任人以其所有财产中的一部分财产承担责任。当然广义的有限责任还包括限额赔偿的内容。根据这种区别,只有法人的股东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,而法人自己对外承担责任时,仍是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,因此,在性质上不属于有限责任。
补充:登记,是合同生效要件,还是所有权转让的要件?有些一个生效,有些两个有效
房屋买卖,仅仅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(所有权转让的效力),买卖合同有效,能请求继续履行或支付违约金,但不发生所有转移转的效力,不影响合同效力,汽车买卖遵循这一规则;
抵押登记,两个生效,必须登记的抵押物,担保法规定,登记为抵押合同生效要件,同时也是抵押权产生的效力;
登记仅产生对抗效力,如企业的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是对抗效力,设立登记是生效效力。
海商法、民用航空法,海船和航空器的效力是对抗效力,不是生效效力;担保法规定,不是必须登记的其它物仅仅是对抗效力。
c.企业法人分立、合并上或有其他重要事项(如企业名称权的转让)变更,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。有限责任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,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,可以变更为股份公司,但这种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,应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组人民政府的批准,方为有效。 d.企业法人分立、合并,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。(注意内部债务承担协议是有效的,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)企业法人的合并应经债权人同意或向债权人提供担保,否则不能发生合并的法律后果;企业法人的分立应经债权人同意或向债权人提供担保,否则债权人反对的,则不发生分立的法律后果(即承担连带责任)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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